张军律师亲办案例
(2016)津02民终439号民事二审裁定书
来源:张军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9-22
浏览量:429

(2016)津02民终439号民事二审裁定书

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
民事裁定书

2016)津02民终439号

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
民事裁定书

2016)津02民终439号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马XX。

委托代理人张军,北京安博(天津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高XX

上诉人马XX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(2015)西民三初字第198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
原审法院认为,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,故裁定驳回原告马XX起诉。案件受理费2300元,免予征收。上诉人马XX不服原裁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,请求:撤销原审法院裁定,将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予以审理。主要理由: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高XX的身份证号码、住址、户口编号等个人信息,完全符合起诉条件。
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马XX已提供了高XX个人身份信息,符合起诉条件。原审认定有误,本院予以纠正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一、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(2015)西民三初字第1986号民事裁定;

二、指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。


审判长刘海东

审判员王广利

审判员刘杰

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

书记员韩笑

速录员朱琳


以上内容由张军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军律师咨询。
张军律师主任律师
帮助过1656好评数31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八经路交口逸庭苑大厦28楼E室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军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安博(天津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201*********676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八经路交口逸庭苑大厦28楼E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