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6)津02民终439号民事二审裁定书
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16)津02民终439号
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16)津02民终439号
上诉人(原审原告)马XX。
委托代理人张军,北京安博(天津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高XX。
上诉人马XX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(2015)西民三初字第198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原审法院认为,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,故裁定驳回原告马XX起诉。案件受理费2300元,免予征收。上诉人马XX不服原裁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,请求:撤销原审法院裁定,将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予以审理。主要理由: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高XX的身份证号码、住址、户口编号等个人信息,完全符合起诉条件。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马XX已提供了高XX个人身份信息,符合起诉条件。原审认定有误,本院予以纠正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(2015)西民三初字第1986号民事裁定;
二、指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。
审判长刘海东
审判员王广利
审判员刘杰
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
书记员韩笑
速录员朱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