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军律师亲办案例
天津市xx印刷有限公司与天津xx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
来源:张军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9-19
浏览量:195

天津市xx印刷有限公司与天津xx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

民事判决书

2015)南民三初字第1006号

原告天津市xx印刷有限公司,住所天津市东丽区xxxxxxxxxxxxxx

法定代表人李xx,总经理。

委托代理人张军,北京安博(天津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代理人李立志,北京安博(天津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天津xx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,注册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xxxxxxxxxx号,现住所天津市津南区xxxxxxxxxx号。

法定代表人郑xx,董事长。

原告天津市xx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xx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窦立扬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军、李立志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,2014年7月,原告与被告协商,口头达成印刷合同,约定由原告负责印刷被告企业宣传册1000册,款项总额13500元,货到付款。2014年8月初,原告按约交货,并为对方出具增值税发票一张,收据一张,被告交付原告数额为13500元支票一张。原告按时办理入账手续,被告知被告企业账户冻结,支票无法使用。原告再次与被告协商,2014年9月5日被告另行开具数额同上的支票,告知原告账户没钱,先别入账。后续原告多次交涉,被告态度强硬,拒不支付,故原告呈讼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印刷费13500元,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,原告为被告印刷企业宣传册1000册,总价13500元,该款被告尚未支付。上述事实,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、招商银行转账支票为证。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的承揽合同关系,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未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应为有效。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付其印刷费13500元,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印刷费13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被告经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,视其为放弃抗辩权,不影响本案审理。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缺席判决如下:

被告天津xxxx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天津市xxxx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13500元。

如被告天津xxxx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69元,由被告天津XX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。


代理审判员窦立扬

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

书记员黄冬月

速录员张悦

以上内容由张军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军律师咨询。
张军律师主任律师
帮助过1656好评数31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八经路交口逸庭苑大厦28楼E室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军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安博(天津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201*********676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八经路交口逸庭苑大厦28楼E室